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
专业水平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评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以下简称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 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评价。
第三条 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实行行业自律。协会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并成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评价工作专家组具体负责评价工作。
第四条 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协会对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人员颁发专业水平评价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印章。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一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等级证书 5 年以上。
(二)具有高级以上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技术职称。
(三)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
划设计工作 10 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12 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国家、行业、团体征地移民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2.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以上职务。
3.作为移民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大型2项以上或中型 5项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规划设计工作。
4.作为移民专业技术负责人累计完成 10 项以上大型或20 项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二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三级等级证书 3 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技术职称。
(三)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
设计工作 6 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10 年以上;或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15 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国家、行业、团体征地移民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2.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以上职务。
3.作为移民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大型 1 项以上或中型 3 项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规划设计工作。
4.参加过大型3项以上或中型6项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规划设计工作。
5.作为移民专业技术负责人累计完成8项以上大型或15 项以上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三级专业水平人员应参加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已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移民)资格证书》的,视同符合一级专业水平人员条件。
第三章 等级证书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 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定期组织考试,考试信息将提前6个月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协会组织专家组负责拟定专业水平评价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组织阅卷等工作。协会负
责考试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可视情况委托省级同业协会承担相应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设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专业水平评价考试。
(一)取得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技术职称,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
(二)参加过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审查、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水平评价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应登录协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系统》报名。
第十三条 申请人经协会审核合格后发放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协会公告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规划设计人员三级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首次专业水平评价考试前,协会考核认定一批一级和二级专业水平人员。考核认定信息提前3个月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单位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在职人员,可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认定一级专业水平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技术职称。
(二)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
设计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18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国家、行业、团体征地移民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2.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以上职务。
3.作为移民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大型2项以上或中型5项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规划设计工作。
4.作为移民专业技术负责人累计完成 15 项以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查、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考核认定二级专业水平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技术职称。
(二)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
设计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
置规划设计工作12年以上;或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18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国家、行业、团体征地移民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2.担任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副设总以上职务。
3.作为移民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3项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规划设计工作。
4.参加过大型3项以上或中型6项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业规划设计工作。
5.作为移民专业技术负责人累计完成10项以上大型或20项以上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查、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考核认定的人员,应登录协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人员专业水平评价管理系统》申请。
第二十条 省级同业协会负责对申请考核认定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协会审核,协会对审核合格的考核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取得二级或三级等级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可提出相应的等级评价升级申请。协会
每年受理等级评价升级申请,受理信息提前3个月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等级评价升级申请由省级同业协会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协会审核,协会对审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移民)执业资格证书》的,可向协会提出等级申请,协会审核后,对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应由本人保管。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
前,经所在单位同意,由规划设计人员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由省级同业协会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协会审核,协会审核同意后发布公告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证书延续需考核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工作由协会或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从业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取得等级证书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取得等级证书人员可从事以下业务工作: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技术咨询。
(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招标、采购咨询。
(三)对本专业规划设计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中署名核定的人员应取得一级等级证书,署名审查的人员应取得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署名校核、编写的人员应取得三级以上等级证书。署名人员应加盖本人印章。
(一)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二)移民人数超过 1000 人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征(占)耕地面积超过 2000 亩的水利水电工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核认定、升级、延续和考试的,协会将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且两年内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三十条 等级证书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证书不予延续
1.近 3 年无工作业绩。
2.脱离本专业业务岗位。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证书予以降级
1.违反行业自律规定。
2.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
3.在质量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上签字。
4.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证书予以注销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等级证书。
2.从业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等级证书。
4.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
5.在质量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上签字,造成严重后果。
6.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
7.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资质单位从业。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等级证书延续申请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可按同意延续申请办理,否则注销等级证书;等级证书降级的,换发相应等级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升级申请;等级证书注销的,收回相应等级证书,五年内不受理相关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受理相关申请。
第三十二条 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规划设计人员等级证书管理过程中,接受社会监督。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等级证书。
(二)索取、接受申请人员或相关单位财物。
(三)私自泄露申请人员信息。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十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