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文件
关于征求《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及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精神,规范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会起草了《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下载)。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
联 系 人: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信用评价委员会 贾永芳
联系电话:0311-80966221
传 真:0311-80966221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107号
邮政编码:050021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计炳生
联系电话:010-63206763
附件:《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民政部、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以及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精神,规范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社会环境,保障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领域从事勘察、设计、咨询、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七类单位。
第三条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开展信用评价。
第四条 协会信用评价遵循统一评价、自愿参与、社会和行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协会信用评价以服务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服务会员为宗旨,致力于对申报单位做出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条 信用评价由协会统一组织开展。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委员会”)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 协会向有关部门建议,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水平评价、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采用协会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协会组织制定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领域勘察、设计、咨询、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等七类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和行业公布。
第九条 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
第十条 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A、A、BBB和CCC三等六级;各类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95分≤X≤100分,表示信用高于AAA级;
AAA级:90分≤X﹤95分,表示信用很好;
AA级:80分≤X﹤90分,表示信用好;
A级:70分≤X﹤80分,表示信用较好;
BBB级:60分≤X﹤70分,表示信用一般;
CCC级:X﹤60分,表示信用较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从业满3年,并在相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或协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开展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多项业务的,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协会信用评价的,应当向信用评价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和设备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四)人力资源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等材料;
(五)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近3年参建与评价类型对应并公开的项目清单、业主相关证明;
(七)近3年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
(八)近3年参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市场主体必须公开的内容,应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或在协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评价专家,依据本办法进行核实和评价,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协会审定。
根据需要,信用评价委员会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定。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申报的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协会将信用评价评审意见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信用评价委员会提出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评价委员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提交协会审定。
第二十条 协会将信用评价结果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等向社会和行业公告,并由协会颁发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编号的证书和标牌,并将评价结果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信用等级满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并在公告中予以说明;取得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立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CC级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可择机复查一次。
信用评价委员会对所评价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每6个月汇
总一次,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及时开展复评,对拒不参加复评的单位取消其信用等级。复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信用评价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评审期间派监督工作组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协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协会将认真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本着为会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减轻企业负担、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收取一定的评审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信用评价所收费用使用范围仅限于申报评价系统开发维护费、专家评审费、公示公告费、证牌工本费、必要的管理费等,不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信用评价收费金额为:每类评价费用3000元;对同时参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信用评价的,勘察、设计、咨询按每类1000元收取评审管理费。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该年度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全部收支情况,以便会员单位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 届 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补充文号)、《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和《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信用评价费用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勘察)信用评价标准
2.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设计)信用评价标准
3.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咨询)信用评价标准
4.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水资源论证)信用评价标准
5.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水文水资源调查)信用评价标准
6.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信用评价标准
7.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下载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