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和
“青年人才助力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利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和“青年人才助力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其中“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是由中国科协统一组织,有关行业学会负责实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青年人才助力计划”是由中国水利学会自主创设的水利青年科技人才扶持项目。(经遴选纳入“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和“青年人才助力计划”项目培养的青年科技人员以下统称为“被培养人”。)
第二条 项目实施立足新时期国家治水思路和重点任务,以水资源、水文、水生态、水环境、泥沙、水工结构、岩土工程、水工材料和水电能源等专业方向作为重点支持范围,遴选、培养青年水利科技人才。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机制、培养模式、评价标准,培育造就一批优秀青年水利科技人才,打造高层次水利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服务于国家水利改革与发展大局。
第二章 遴 选
第三条 被培养人入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水利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勤奋务实,作风端正,善于团结协作;
(3)具备较坚实的专业基础,具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科研经历,有承担或参加国家及行业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
(4)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突出的科研潜质,有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是推荐单位或所在部门拟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人才;
(5)按照中国科协要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候选人年龄要求在32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助力计划”候选人原则上也照此执行,如有特别优秀的人才,可放宽至35周岁左右。
第四条 被培养人要有明确的责任导师,责任导师条件:
(1)应具有崇高学术声望和高尚人格风范,热爱青年人才培养工作且具有丰富经验,是领域或行业的知名专家;
(2)原则上应是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或二级教授,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和科研平台。
第五条 被培养人所在单位作为被培养人培养的依托单位,被培养人的申报应当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依托单位要求:依托单位应在水利水电行业相应专业领域具有科技优势,可为被培养人成长提供良好的科研和实践条件,能够为被培养人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撑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被培养人的遴选工作由中国水利学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会组织成立“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和“青年人才助力计划”专家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水利学会理事长任主任,委员由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评选原则:
(1)以科研潜质加实绩为主要评价指标;
(2)应对候选人的科研潜质、经历、能力和业绩统筹考虑,全面、科学地评价候选人,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
(3)应客观地分析和比较候选人的工作业绩,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从水利事业的全局出发,好中选优,确保质量;
评选中如出现有争议的问题,评委充分发表意见后,由评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青年人才助力计划”原则上每3年评选一届,“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评选按照中国科协的统一部署进行。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逐步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培养机制。根据被培养人的个体特点和专业特长,科学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目标与具体方案;面向科技人才成长的多元化需求,组建多专业联合的导师团;建立与被培养人所在单位横向联合培养机制,与其他优秀社团广泛联合,实现人才的联合立体化培养;充分考虑人才培养与成长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建立起被培养人的个人档案和跟踪机制,进行持续关注,实施滚动扶持。着力构建“个性化、联合化、持续化”的培养机制。
第十条 着力打造四个平台,助力被培养人的成长:
(1)高水平导师团队:在责任导师个体指导下,组建以学会理事长牵头,各责任导师横向联合组建的导师团队,以通过“GTG”(Group to Group)的方式,适应和满足被培养人成长的多元化需求;
(2)高层次科研平台:被培养人的日常科研活动与培养工作依托于高层次的科研平台,如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以及创新群体团队等,为被培养人的成长提供良好环境条件;
(3)高级别研发项目:被培养人深度参与责任导师的对口国家级项目,相对独立地承担相关核心技术研发工作,并针对性地补充开展自主科研选题和设计,在科研实践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4)高质量学术交流:中国水利学会、责任导师和导师团、所在单位及横向联合组织均要为被培养人提供参加高端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机会,必要时提供“绿色通道”或特殊支持。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完成后,由责任导师与被培养人联合拟定培养方案,对培养目标、路径、措施和载体等做出计划安排,作为人才培养和项目考核评估的依据。由中国水利学会理事长牵头,与各责任导师共同组成导师团,负责培养方案的审议。
第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培养方案,由责任导师和被培养人共同负责实施与落实,中国水利学会、导师团、依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予以支持和配合。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方案进行修正,应报中国水利学会备案。涉及培养目标、考核指标等重大修改的,须经导师团审议认同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为被培养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提供人才培养的各类平台和条件,并做好与责任导师的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后,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被培养人学术交流会;责任导师和被培养人按年度撰写总结与自评估报告上报中国水利学会。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五条 培养周期结束前1个月,由中国水利学会组织责任导师与被培养人开展自评估工作,对培养方案的落实和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培养方案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被培养人的评估和考核主要侧重于创新能力提升和科研成果增量,具体载体包括:论著发表、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同行评议、成果应用及第三方评价、产品设备研发等。对于科研产出的考察除了评估成果的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外,还要重点评估被培养人在成果产出过程中所做的实质性贡献。
第十七条 评估考核采取多人横向对比与个人纵向比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培养周期正式结束后,召开被培养人答辩会,审查被培养人的自评情况,形成针对每个被培养人的评价结论和总体评价报告。“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接受和配合中国科协组织的第三方检查与评估验收。
第五章 培养经费
第十九条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每年资助培养经费不低于15万元,连续资助3年;“青年人才助力计划”每年资助培养经费不低于5万元,连续资助3年。
第二十条 培养经费的使用以助力被培养人科技素养、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提高为目标,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被培养人参加相关的培训、学术交流所需要的费用;
(2)被培养人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所需要的费用;
(3)被培养人检索相关的资料、信息所需要的费用;
(4)被培养人购买相关的专业书籍、科研软件、专用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需要的费用;
(5)培养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罚款、捐赠、员工工资及福利等与项目实施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培养经费由中国水利学会按年度拨付至被培养人的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中国水利学会对培养经费的开支行使监督权,对培养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国水利学会有权对被培养人或依托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冻结经费、取消培养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培养经费的拨付与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挂钩,对于考核不通过的被培养人,中国水利学会有权停止经费拨付,并中止培养计划。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水利学会负责“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和“青年人才助力计划”项目的整体组织实施。由学会理事长担任导师团的召集人,学会秘书长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一名专职副秘书长具体主抓项目执行与过程管理,学会人事部门归口管理项目推进实施。
第二十四条 被培养人依托单位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与学会对接。被培养人的各类申报、成果等材料的报出应经依托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水利学会下属的青年科技工作委员会按照学会的要求具体承担项目日常事务性工作,支撑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制定及修改须经导师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水利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