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中水协秘〔2014〕2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我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加强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我会制定了《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我会十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起,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工作由我会组织实施,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http://www.giwp.org.cn)查询。
二、我会每年定期受理资质申请,受理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告。初评机构根据我会授权负责本辖区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单位向初评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初评机构名单将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公布。
三、过渡期有关事项
(一)持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单位,仍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上述单位可向我会提出延续申请。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4年届满的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提出延续申请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
2、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5年届满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
(四)《办法》印发前已收到的资质变更申请,我会将于
四、资质受理工作时间安排
我会将于
附件: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附件:
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自律管理,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平,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和《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论证是指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程度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业单位自愿申请。
第五条协会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初评机构”)依协会授权负责本辖区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申报材料的受理、初评和转报等工作。未成立省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地区,由协会直接受理。
第六条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论证资质包括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只设甲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设甲级、乙级。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水源要素范围和行业类别范围。水源要素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行业类别范围包括:农林牧渔、采矿、水利水电、电力热力、水生产和供应、纺织皮革、造纸、石化化工、冶金、建材木材、食品药品、机械制造、核技术应用、建筑、交通运输、其他服务业等。
第九条取得规划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第十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证书核定业务范围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四)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条件。
(一)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3)从事水资源论证工作3年以上。
2、技术力量
(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水资源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名,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资源论证机构从业。
(3)能够独立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大江大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大型以上地下水水源地评价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排污口设置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技术装备
(1)配备与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2)配备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
(1)近5年内主持编制过10项以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等相关工作成果,至少有3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通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
(2)参加过国家、行业或省级与水资源相关的技术标准或省级行政区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
(3)申请的业务范围中,每个水源要素对应的成果不少于3项,每个行业类别对应的成果不少于3项。
(二)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制度;
(2)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从事水资源论证相关工作3年以上。
2、技术力量
(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水资源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水资源论证机构从业。
(3)能够独立完成地市级或中等水系水资源调查评价、中型地下水水源地评价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节水和排污口设置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了解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技术方法并能结合实际运用,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技术装备
(1)配备与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2)配备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
近3年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等相关工作5项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的,需承担过与所申请扩大业务相应的水资源论证相关工作不少于3项,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过3项以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有权限的审查机关审查通过。
第十三条申请规划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且证书核定的水源要素范围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核定的行业类别范围包括含水利在内十个以上行业,工作业绩良好;
(二)承担过流域综合规划,省级以上水资源综合规划、涉水专业规划或行业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工作,且成果通过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十四条水资源论证资质每年定期受理,集中评审,实行动态管理。受理时间协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登录协会《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与从业监督管理系统》,填写申报内容并将申报材料报其注册所在地的初评机构进行初评。
初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协会。
第十六条申请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规划的成果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人事证明或社保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承担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业绩证明;
(七)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八)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首次申请或申请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的,应当从乙级开始。
第十九条协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决定予以认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四章 资质的延续、升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规划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报告;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七)款所列材料;
(三)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满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升级。
第二十五条申请扩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范围的单位,需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七)款所列材料;
(二)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并通过审查的3项以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复印件,审查机关的批复意见以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复印件;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1)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更名文件复印件;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更名决议复印件;
(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请变更注册地址
(1)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2)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2)变更注册资金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1)上级主管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简介;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申请变更技术负责人
(1)有关单位任命文件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简介;
(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的,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重新评审和认定后,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协会办理证书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核发新证书时,收缴原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和持证单位从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协会定期在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网公布获证单位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质管理的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对持证单位违规行为可向协会或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一条取得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各项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信用评价等行业自律活动,并接受协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水资源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五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协会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知识更新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登记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向协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持证单位编制完成的报告书,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编制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等内容,并接受协会组织的报告书编制质量评价。
第三十四条对持证单位水资源论证工作情况和信用信息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持证单位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水资源论证工作情况和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协会或委托的初评机构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水资源论证工作情况和信用信息年度备案执行情况;
(二)行业自律各项规定遵守情况;
(三)执行技术标准情况;
(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
(五)报告书编制质量;
(六)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及资质管理情况;
(七)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度遵守情况;
(八)遵守法律法规和守信情况。
第三十七条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做出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处罚:
(一)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备案或备案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接受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的;
(三)报告书中未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或编制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等内容的;
(四)报告书有重大问题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一年内编制完成的报告书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六)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七)发生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反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持证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受到警告、通报及暂停执业等处罚两次及以上或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暂停执业期间或超出证书有效期承揽有关业务的;
(二)超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三)出借或变相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六)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七)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在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九条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警告、通报、暂停执业等处罚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升级或扩大业务范围申请;受到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升级或扩大业务范围申请;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四十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协会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协会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及从业监督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资质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协会十届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