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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18-04-08     作者:   分享到:

 

《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陕西省水利厅网

 

        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商洛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了商洛市农村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并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确定了建立以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中心(水质化验室)、疾控中心三方构成的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同时还对政府和各部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条例》依据大量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结合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实际,对水源保护与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供水与用水、水质检测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的地方特色明显,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深入推进商洛市农村城镇化建设,解决农村居民饮水标准低、水质差、运行养护不良等问题将提供有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