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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28     作者:   分享到: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等三部委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蓄滞洪区是江河流域防洪的重要设施。目前,我国共有蓄滞洪区97处,区内人口约1600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蓄滞洪区的建设发展和人员安全与防洪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蓄滞洪区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多次对蓄滞洪区问题作出批示,要求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若干意见》是继1988年国务院批转水利部《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后又一份关于蓄滞洪区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共包括4章12条。

  我国多暴雨洪水,洪涝灾害频繁。在江河流域防洪中,要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加固江河堤防、利用河道排泄洪水,同时还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蓄滞洪区,适时分蓄洪水、削减洪峰,对保障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和重要交通干线防洪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至关重要。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许多蓄滞洪区被不断开发利用,调蓄洪水能力大大降低,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滞后,避洪安全设施、进退洪设施严重不足,蓄滞洪区已成为防洪体系中极为薄弱的环节。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一旦发生流域性大洪水,将难以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流域防洪能力将大大降低。同时,由于蓄滞洪区内人口众多,安全设施及补偿救助等保障体系不完善,蓄滞洪区一旦运用不仅损失严重,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

  《若干意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统一认识,加大投入,切实推动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为全国防洪安全提供重要保障,确保区内群众生命安全。

  《若干意见》明确了全国蓄滞洪区的调整程序、原则和分类要求。蓄滞洪区调整应通过编制(修订)防洪规划或防御洪水方案进行,经过科学选比、严格论证,按程序审批。要求将蓄滞洪区划分为重要、一般和蓄滞洪保留区三类,以分类指导建设与管理。

  《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一是要编制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二是要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三是要强化蓄滞洪区管理;四是要规范蓄滞洪区经济社会活动;五是完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等保障措施。此外,《若干意见》还明确了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的职责。

  为起草《若干意见》,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用了近两年的时间,对蓄滞洪区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讨论,充分征求了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编制《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若干意见》的发布,将对各地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