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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专项信息
发布时间:2006-06-22     作者:   分享到:

 

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专项信息

    按照中省厅的统一部署以及院党委的安排意见,为了推动院各公司、各单位、各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特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知识编辑如下:

什么是商业贿赂和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危害

    ——什么是商业贿赂

    所谓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这种行为不仅妨害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商业贿赂的危害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商业贿赂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违背公平竟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贿赂对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造成极大危害,使本应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关系网的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商业贿赂严重破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损害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形象,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好环境和吸引国际投资造成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扰乱了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活动的运行,严重妨碍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政治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进程;商业贿赂导致许多社会问题,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形成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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